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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头一次遇到,所以处理起来感到比较为难。
对于这种“淫乱游戏”警方是否应该干涉?
这种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
有律师认为,首先应明确两个概念:一是交换妻与交换情人是不同的;二是几个互换的男女在一起从事非正常的性活动与分别进行非正常的性活动也是不同的。
情人关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定期的非正常的男女关系,一般来说,只要没有危害公共的治安秩序,公权力是不去管的。
如果涉及私权利的侵犯,则由相关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交换情人,如果强迫进行交换并发生性关系则是犯罪无疑,如果大家都是自愿,则应属于私权利,既然社会、政府无法对情人现象予以处罚,也不应对交换情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情人和交换情人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受惩罚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但不应受到社会治安的处罚。
只有这种交换情人并在特定的场所集体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聚众淫乱,触犯了公共秩序时,警方才有权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罚。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国家公务员则认为:警方是否应该干涉关键是看这种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
由于“聚众淫乱”罪名的认定要有严格的程序,而性的问题又是很难界定的,因此,在“淫乱游戏”各方都自愿的情况下,这更像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给予“聚众淫乱罪”的定义似乎并不充分。
尽管《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原则,但《婚姻法》却并没有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刑事责任的惩罚,因此,我认为这不应是警察干涉的事情。
也有研究法律的相关政府机构的人士发言说:警方应该干涉。
“淫乱交易”目前来说,不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我国目前的法律保护一夫一妻制,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行为,都与一夫一妻制度相违背,也违背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
“换情人”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尽管喜好这些活动的人们总爱用“在国外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样的话来作为他们的挡箭牌,但国外有这种“交换情人俱乐部”那么在国内就应该有这种俱乐部吗?
首先不说“交换情人俱乐部”本身在国外也不合法,即使在国外是合法的,在国内也不一定是合法的,因为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基础不同,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同,沿用的法律也不同。
比如说在意大利允许设立“红灯区”在国内就绝对变成了违法的,留学学习的是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我们应该拒绝留学垃圾。
同时有更多网友参加讨论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增加,中国的传统思想也不再成为束缚人们思想的枷锁,加上西方文化的流入,免不了会有些比较“激进”的事物流入。
但是这种“性聚会游戏”还是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是违背社会公德的,他们认为不应提倡,而应尽快的予以严惩和禁止!
经过上面那样的风波以后,赵国军并没有与刘玲离婚,他也明显感觉到自己对妻子的冷落是造成妻子红杏出墙的原因之一,而且从娶了刘玲以来,刘玲也一直是个对他很体贴又漂亮贤惠的老婆。
赵国军是没有勇气和必要提出“离婚”这样绝情的理由的,何况社会现在这样开化。
尽管刘玲因牵扯到这些事情中间也闹得满城风雨,连单位里也指指点点议论纷纷的,但终究没有人敢于在赵国军的面前谈论这些事情。
而赵国军也本着“家丑不外扬”的老话对这件事情没有跟刘玲深究。
只是他们夫妻之间却明显感觉别扭了。
刘玲也因此有所收敛。
时光在忙碌的生活中流逝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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